數位證據可能存在的領域範疇非常的廣泛,只要是存在使用紀錄的電子設備均屬於數位證據搜集的目標,包含的範疇舉例如下:
個人隨身資訊產品例如:PDA、MP3 Player、Mobile Phone、USB Disk、Digital Camera、電子書及電子相簿等
各型式電腦:例如個人電腦、筆記型電腦、掌上型電腦、工業用電腦等
網路設備:防火牆、路由器、交換器及各型式網路匝道設備
大型伺服器系統: AIX、Solaris、HP Unix、AS 400等
資料貯存媒體: Tape、SAN、NAS、DAS、光碟、Flopy Disk、ZIP等